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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业务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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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从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取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于先行支付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地方性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怎样办理相关业务,值得我们探讨和积极应对.
作者 刘德峰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9年第23期45-48,共4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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