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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条款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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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里的“应当”可以看出,该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为了保证强制性规范不至于落空,立法者进一步设计出了“二倍工资”条款,以此倒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二倍工资”条款也存在被曲解适用的情况。
作者 吴春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9年第11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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