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查核实权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措施。调查的本质是收集证据,核实的目的是核实收集到的证据。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是前后相继、不可分割的不同阶段。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程序中收集的证据,需要经过审查核实,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调查核实权的内容,应注意民事检察调查权和民事审判调查权的区分,确定民事检察调査核实权的内容是针对民事审判违法情形,而非民事争议事实。在此基础上,应明确调查所得证据本质上属于监督证据,并在实践中做好诉讼证据的监督化和监督证据的诉讼化转换工作。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24期15-1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