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均根源于人民主权理论,两者论争的实质是人民主权下的卢梭和洛克之争,法理的同源性决定论争难有实质性的解释“增量”,更难说推动刑事司法善治。“人民主体论”超越“人民主权论”,是历史观和基于历史观基础上的政治观的一次重大飞跃。可用人民主体论为我国刑法解释理论论争“定分止争”并将其融入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为体,确立面向公众共识、面向刑事政策、面向所有人发展的刑法的主体解释观,真正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解码中国刑法解释何以有理的大问题。
出处
《岭南学刊》
2020年第1期101-109,共9页
Lingnan Journal
基金
2019年度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科学规范执纪研究》(编号:2019dfdxkt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