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签发与签署是各级领导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二者作为公文的处理程序,虽然只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为维护公文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签发或签署公文时,不能随心所欲、混淆使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精准把握其内涵和用法。一、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签发是具有签发权限的领导人在送审的文稿签署同意发文的明确意见,“草稿”一经签发即变为“定稿”,作为缮印纸质公文正本或制作电子公文的依据,制发的公文(会议纪要等除外)从加盖公章(电子印章)起开始生效,而不是从领导签发完成开始生效。
出处
《秘书之友》
2020年第2期37-38,共2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