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警察法的发展几乎见证了比例原则的整个发展过程。一方面,从最初的妥当性原则再到最小侵害原则最后到均衡性原则的产生,都与警察执法实践有着密切关联;另一方面,随着第二次“脱警察化”的展开,德国警察权主要用于紧急的、重大的、专业性的职责,司法对其审查强度不宜过强,因此,比例原则逐渐从“平面式”的三阶理论衍生出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理论。德国警察法中比例原则的发展机理值得中国借鉴,只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仍应当有所区分。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41-49,共9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5JZD010)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2016THZWYX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