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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族共产制下私产与个人主体

The private property and individual subject in family communis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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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习惯把“家”作为出发点来理解古代社会,然而在家族之外,私产和个人行为同样构成传统社会运行不可缺少的部分。滋贺秀三先生讨论了家族成员的特有财产,按照现代物权法的理论,已经有私有财产的特性,可以算作古代的“私产”,并且是个人主体和个人行为的基础。亦有学者认为古代“私产”并不具有持续性,在分家成家的过程中又回归到家产之中成为家族共产。事实上,虽有部分私产存在向家产流动的情况,但整体来看,古代私产无论从存续状态还是所有权形式上,都达到了个人财产的标准,许多对私产的误解实际上来自于家族结果论的思维方向,以大“家”的概念囊括了私产与个人主体的独立地位。重新正视私产的存在,可以重新判断“私人”与“私产”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与意义。
作者 谷佳慧 GU Jiahui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58-63,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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