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纽约非营利组织振兴法案》的颁行,为纽约州的非营利组织监管确立了一个简单又现代的框架,极大地减轻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束缚和管制,降低了行政监管成本,使得纽约在吸引和培养世界上最具活力的非营利组织方面更具竞争力。中国应借鉴法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明确民政部门为慈善组织唯一行政监管主体,全面架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统一监管法规,建立监事专家库和审计委员专家库,在慈善组织内设立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监事会,依据慈善组织的不同规模确定不同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维护举报人利益,建立独立的报酬与补偿审议机制以及关联方交易的许可与利益冲突政策,实现组织内部管理的现代化。
作者
樊子君
王迪
FAN Zijun;WANG Di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91-97,共7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AGL006)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平台项目(LN2016JD001)
东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DUFE2015Y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