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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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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在我国的立法层面存在规制上的缺失,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对重大资产认定标准的统一规定以及对公司转让重大资产的程序性事项的规定.重大资产认定有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质与量并重的标准,结合美国法上采用的质与量并重的标准,得出我国也可以加以借鉴适用的启示.
作者 张志龙
出处 《现代商业》 2019年第34期146-14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45

  • 1德国《股份法》第76条和第119条.
  • 2日本《公司法》第295条和第362条.
  • 3法国《商事公司法》第89条.
  • 4美国《修正模范商业公司法》(2002年)第8.01条B款.
  • 5中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
  • 6《证券法》第67条第2款.
  • 7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2条.
  • 8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467条至第469条.
  • 9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5条.
  • 10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第27条和第28条.

共引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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