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建筑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一同处分,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的处分一同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物理状态上呈现出独立的个体特征,法律规定采取“房地一体”原则使其在实践中得以作为一体流转,以消除房与地权利不归为一人的处境。房地确权一直是国计民生心系的大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裁判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很大程度上能够对当事人的纠纷给出较为公平的答案。文章从房地一体转让、抵押两方面研究“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并展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逐步推行。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20年第4期45-47,共3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