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未禁止活体器官移植,但法学界一直未能为活体器官移植行为提供合适的刑事正当化理论。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不是"被害人同意",而应当是"正当治疗行为"。只有符合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以及供体和受体的知情同意这三个要件的移植行为才属于"正当治疗行为",才能作为"正当业务行为"阻却违法性从而实现刑事正当化。而病变器官移植则属于治疗性人体试验,只有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形下通过"危险接受理论"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78-185,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尖端医疗技术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研究”(17BFX074)
中国法学会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医事风险治理中的刑法问题研究”(CLS2018J2)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