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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起诉案件的证据分析——以虞某某和王某某挪用资金案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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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11日,虞某某伙同王某某虚构工程将高原某公司4625280元资金,以工程款的名义转至与高原某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马鞍山某公司账户,后又从马鞍山某公司账户分批转出其他账户。2011年5月23日,虞某某再次伙同王某某以工程款的名义将高原某公司10814720元资金转入马鞍山某公司银行账户后又分批转入虞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和青海某公司等账户。
作者 多杰拉旦
出处 《青海检察》 2019年第5期43-45,共3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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