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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工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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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在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做瓦工,约定每天工资标准180元,申请人共计出工41天,合计应发工资总额为7380元,其间曾借支1200元,尚有6180元工资未发放。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工资,但被申请人不予理会。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工资共计人民币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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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班组》 2020年第2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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