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界传统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要件要素之间系对立、排斥关系,因而实际主张一种"互斥论"。"互斥论"的缺陷在于,当出现认识错误、事实不明以及共犯过剩时,可能导致明显的处罚漏洞。不仅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的部分,而且故意与过失,伪造与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抵税发票、普通发票,绝密与机密、秘密等构成要件要素之间,也可以进行包容性评价,即可以将高度行为评价为低度行为、重度要素评价为轻度要素。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6-144,共9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2015ZSJD002)
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