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配置调整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检察侦查权内涵与外延的调整,将推动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转向。然而我国当前对检察侦查职能转向后的理论研究未予以充分重视,以极端工具主义的思维将侦查权与职务犯罪调查权实质化等同并不利于检察侦查职能的正确定位。在侦查职能配置中需要对传统理论与实践的误区予以澄清,既要在理论上明确侦查职能的定位,重塑造检察侦查权的运行理念,又要在实践中强化检察侦查权的权力制约地位,完善重大案件的程序标准,优化检察侦查权的内部配置模式,最终实现检察侦查权的良性运行。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6期31-38,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