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仲裁员信息披露,当前仲裁实践中存在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均有不足之处。而主客观标准融合的现象,其实质是仲裁员信息披露背后所涉及的利益趋于平衡,具有合理性。从利益衡量的视角看,仲裁员信息披露标准的选择,应以对有关信息做类型化分析为基础,并根据信息的类型分别匹配不同程度的披露标准,如此方可较为精确地实现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三方利益的平衡。仲裁员信息披露的标准可细分为四个具体标准,其具体适用的信息范围各有不同。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6期58-71,共14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规则及标准”(课题编号:2018-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