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于协调和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与意义。该制度目前在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补偿方式、制度化补偿机制等方面还是存在缺陷与不足,需要通过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框架等,实现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65-72,共8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编号:19BFX184)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资助项目《环境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编号:SFWM201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