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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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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家电、工厂自动化机械设备功能日渐完善,人工智能时代在人们不知不觉中已然到来,但人工智能实体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社会矛盾、社会风险也泥沙俱来,而这些矛盾和风险的根源就在于人工智能是新时代的产物,但现有的社会体系、法律体系缺乏对人工智能的可控性,即涉及人工智能实体的犯罪,应当由哪一主体承担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文章以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的学习和行为能力对人工智能实体能否自己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划分,否定了弱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资格,肯定了强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同时结合刑事主体资格的本质分别对上述观点展开讨论。
出处 《经济师》 2020年第2期63-65,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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