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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造 被引量:37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Right of Residence in China’s Civil Code and Its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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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取舍应从实证层面考察其是否具有现实需求。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可从如下四类司法案例中得到证成: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和当事人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离婚纠纷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分家析产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在《民法典》中确立居住权制度就是对这种现实需求的回应。居住权的制度构造应以因应现实为导向。具体而言,应允准意定、法定和法院裁定三种设立方式并存;居住权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且居住权人和居住权设立人应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房屋的一部分或者独立的房间;对于居住权的内容,应当明确所有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可将设权房屋转让,但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出质、也不得继承,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居住权因期限届满、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而归于消灭。
作者 辜明安 蒋昇洋 Gu Ming'an;Jiang Shengyang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6-114,共9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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