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慈善捐赠本是无偿的,但是在慈善捐赠人主动要求冠名的情况下,便具有了对价有偿的性质。根据税收补贴理论和合理赋税理论,慈善冠名捐赠对价部分不应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长远来看,未来的税收立法应该区分冠名捐赠中的无偿部分和有偿部分,有偿对价的部分应该排除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外,同时应该确立冠名部分的价值规则,以利实践操作。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19-12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利他性慈善捐赠的立法支持与限制研究”(16BFX15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