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不作为目前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公益诉权,着眼于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制度上更鼓励检察监督深入行政机关的履职过程。立案启动前,检察机关对不作为标准的判断要兼顾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在辨识纯粹不作为与选择性作为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察程度上的未充分作为与效果上的未确保作为。在诉前程序阶段,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尚处于协同治理的关系,制发检察建议乃基于补充性、效率性、可接受性等多重效果的考虑,而且检察建议请求会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内外不同的法律效力。在诉讼阶段,基于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关系,公益诉求应当明确具体,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及时调整诉请,同时提起确认违法与课予义务之诉合法且必要。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2期64-72,共9页
基金
司法部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行政委托制度的实证研究及其类型化建构”(项目编号:17SFB3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