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规定过于概括抽象缺乏操作性,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主要采用列举式说明,这种挂一漏万的方法也没有准确描述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实质要求。同时,大量案例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因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供统一的司法指导导致起诉案由偏离,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国外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已在制度与实践中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从借鉴国外经验以及本国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寻求解决方案。在立法上首先正面采用日本折衷标准的做法,用概括性条文总括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再通过列举式立法形式规定其重大过失情形,引入商事判断规则,设置豁免情形来完善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规则的法律规定。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103-108,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