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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证据相关问题讨论——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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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论(一)调研背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程序正义提岀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庭审实质化,不再是以往侦查为中心的制度模式,在庭审过程中,定案依据来源于庭审,所有程序均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程序正义,必须赋予被告人参与程序的权利,可以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U1的权利。将案件的审理范围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其构成要件,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出处 《青海检察》 2019年第6期13-17,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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