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扩张性,侦查程序又极具封闭性,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更容易受到胁迫而非自愿认罪。非自愿认罪违背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愿,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容易引发刑事错案,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预防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的有效途径就是必须找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的具体原因,对症下药,逐步提升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保障机制,鼓励其自愿认罪,减少其被迫认罪发生的可能性。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