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大数据智能化在立法层面具有立法层次低、指引性和原则性款项多、单部法律立法技术趋向抽象等特点,以致产业发展在大数据供给与应用层面存在开放程度与附加值低、交易不活跃、社会参与程度欠缺、数据安全保障程度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亟待制度层面的突破。应通过借鉴域外大数据立法经验,运用立法手段设置规范数据采集、推动数据共享、促进数据交易等具体法规,以实现国家大数据、人工智能战略目标,为我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转变提供重要保障。
出处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环境风险防控视角的决策规制法律问题研究”(15CFX05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项目“基于风险治理的环境行政规制:法理重构与制度再造”(2019M650948)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重大环境行政决策风险防控的法律问题研究”(2014YBFX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