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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套取社保金和社保待遇行为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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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这意味着,骗取套取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等行为将正式“入罪”。
作者 姜源
机构地区 吉林省审计厅
出处 《中国审计》 2019年第24期60-61,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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