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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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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在取得企业股权时不需要同步缴足注册资本。有些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由此产生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实务中比较集中的两点争议,笔者提出以下核定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的修正方法。争议一:转让未实缴出资额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税务》 2019年第12期63-65,共3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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