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理解,仅仅从单方面、个人的、主观的立场出发,来考虑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问题是不够的,不成立的。是否有理由,是法官在诉讼中的判断,并非是相对人认为其有理由,而是法官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种有理由的判断,不仅是诉讼程序上对双方当事人主张、陈述、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的判断,而更是一种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之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实体法规范上规定要素的判断结果。有理由相信是考虑法律行为双方的利害关系以及相关各方面的事项之后,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应当认为是妥当的理由。本文认为应该从社会的、客观的立场出发,全面分析考察各方面事项,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0-58,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