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刘某为A企业职工。自1994年1月开始,A企业代扣刘某个人养老保险费,并为其在省社会保险局缴费,至2004年12月期间缴费均正常,未出现断缴记录。2004年11月,刘某因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月1日,A企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停止为刘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7月2日,刘某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刘某的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会保险局转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1期36-3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