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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是为生活消费”投诉不予受理的思考——以深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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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第十五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消费者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被看作是《办法》的主要亮点之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权益保护的当事人即消费者的立法初衷保持了一致,回应了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职业投诉问题。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规定,值得每一个市场监管人思考。
作者 李颖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期19-20,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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