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口某水务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的再审申请。该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严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017年12月,原海南省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法院对原海南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均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19年7月,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利用政府特许经营的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裁定维持一审、二审判决。本文还原了该案的经过,梳理了执法要点和法院观点,希望能为广大执法人员查办公用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提供一些借鉴。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期74-76,共3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