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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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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这样的话,申请异议登记还有必要吗?我想了解一下,在异议登记期间允许权利人有条件地处置不动产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0年第1期56-57,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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