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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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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作者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82-85,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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