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制度的创设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思路,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为保障该制度的顺利运行,首先需要明确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行政协议的无效将导致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消失.行政协议具有公法与私法两种属性,其无效标准的制定应主要参照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二是民事合同的无效标准,在分析两者基础上,兼顾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整体利益,合理制定无效标准的边界.
出处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9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