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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事检察的定位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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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检察的时代定位(一)规律定位:民事检察由弱变强的发展史通过简单回顾民事检察的历史发展,就可以概括出民事检察的发展规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仅有一个基本原则的抽象规定,民事检察基本上停留在纸面,缺乏可操作性规范使之产生应有的实践效果;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除基本原则外,还规定了抗诉制度,检察监督开始日益强劲地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发挥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微改,细化了检察监督的抗诉事由,并将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予以并轨;2012年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得到极大拓展,局部监督的单一性制度为全面监督的复合性制度取而代之,民事领域的“四大监督”格局开始形成,抗诉监督、程序违法监督、调解公益性监督以及执行违法监督自此并驾齐驱,民事检察监督的触角伸展到了民事诉讼的每一个领域,民事诉讼接受检察监督存在死角或肓区这一情况从此成为历史。
作者 汤维建
出处 《新华月报》 2020年第1期87-89,共3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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