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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对“随意解释”行为的司法判断--以“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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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首例涉及如何判定行政主体“随意解释”行为的典型案例--崔龙书案,将司法审查范围限定于部分解释内容,即被解释对象需构成允诺行为的“关键内容”。基于行政自主性与便宜性原则的要求,法院应对行政主体的解释行为持尊重态度:在此基础上,法院建构了“三层判断结构”,即首先对基础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其次以“关键内容”为标准确定司法审查之界限,最后对界限内的解释行为是否构成“随意解释”作出判定。在制定法尚无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规范基础,明确了探求原行为之本意、借助其他领域的已有定义、确定符合公众认知的通常理解等审查方法。此外,崔案判决引发出如何拓宽行政优益权的研究视野,以及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的适用等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
作者 赵剑文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19年第3期18-2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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