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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

Decre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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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 李小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年第6期18-1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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