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是否用"议案"的问题,目前应该已不属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着眼于顶层设计的2018年公布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不仅通过对其第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修改和增加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分别对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接受监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的工作等皆作了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同的规定,而且还专门在增加的第六十二条的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的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的第十一项中,分别对全国人大行使的对国家监委主任的选举权、罢免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监委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等作了明确规定。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0年第1期39-39,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