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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医疗费是否可以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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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2013年4月24日上午6时20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施工的某工地因工受伤,到某医院治疗,确诊小腿及双足碾挫伤,左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等多处受伤,因伤情较重,虽经一年的治疗,但仍未治愈,还需要手术治疗。被申请人只支付了两个月医疗费,余下的医疗费均未支付,截至2014年4月28曰已欠某医院医疗费52732元,同时,申请人工伤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首先,工伤已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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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班组》 2020年第3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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