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有与自然人创作作品不同的相关特性,为了维持社会评价机制的运行和满足消费者偏好,确有必要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区别开来。基于制度成本与激励相容约束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只能限定在(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从强-弱保护的合理性与维持著作权制度的内部协调性来看,通过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一种更优的制度选择。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0-75,共6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的研究”(18ZLZNGX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