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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身份使用者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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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挪用款的使用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中认定使用人共犯须具有共谋行为,当挪用公款案中没有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的共谋行为,使用人明知挪用人将为己挪用公款,而积极追求,应构成教唆犯,可将其定义为无身份使用者。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4期30-34,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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