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备案审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査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査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査上升成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的高度。备案审査工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然而,由于立法法和监督法的立法缺陷,不仅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存在监督难的问题,而且地方法检两院自行制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也长期游离于备案审査制度之外。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曾三令五申不得在司法实务中引用这类文件,但其事实上一直发挥着司法解释或准司法解释的功能作用,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平正义的实施。“激活”并完善备案审査制度,尽快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査的范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2019年12月24日,备案审査工作情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新时代加强备案审査工作的一项新举措。由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化解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査难题指日可待。由此,拉开对包括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査的序幕也已经是近在眼前了!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7期10-14,共5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