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现在要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的法院、检察院除办理具体的案件之外,到底制定了多少司法规范性文件?也许是一个天文数字!由于地方法检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人们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都非常关注。但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是否应当像司法解释那样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则因为认识不尽一致而导致实践中的做法不一。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7期18-20,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