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因具备了深度学习的能力从而拥有接近于人类的"思维"模式,其创作物可以与人类的创作物相媲美甚至超过人类。人工智能看似已然成为创作主体而不再仅仅是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但究其根本,人工智能"学习"的本质仍然是快速采集和处理信息,通过预定算法分析数据产生创作物。由于没有脱离人类的干预难以满足独创性条件,因此不构成作品。但同时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与邻接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相契合,因此文章从邻接权保护模式展开探讨,旨在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提供借鉴。
基金
2019年河北省硕士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应对”(项目编号:CXZZSS201909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