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回放2019年7月,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当地一家调味品生产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款鸡精调味料的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行业标准的要求。但是,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而《食品安全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且该法第三章第25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也作出了限定,即“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强制性标准”。所以,上述不符合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生产企业是否会被监管或处罚呢?
出处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第1期30-31,共2页
China Food Safety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