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影响基层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原因与对策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一定数量的民事案件能够以最简易的方式审理,以一审终审的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又能减轻因上诉给中级法院带来的审判压力,以此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之矛盾。不过,实证调查发现,立法设立旨在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的情况,基层法院普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表现出谨慎的态度。与最高人民法院预期的全国基层法院"消化"的小额案件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量的30%左右之目标相差甚远。文章认为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既有立法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不够完善之原因,也与相关的配套与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对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加以完善。
作者 潘炳华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12期146-148,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4日,23日,27日等报道.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第1条.
  • 3李浩.“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7日第8版.
  • 4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J].中国法学,2011(4):181-190. 被引量:57

共引文献1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