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一定数量的民事案件能够以最简易的方式审理,以一审终审的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又能减轻因上诉给中级法院带来的审判压力,以此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之矛盾。不过,实证调查发现,立法设立旨在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的情况,基层法院普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表现出谨慎的态度。与最高人民法院预期的全国基层法院"消化"的小额案件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量的30%左右之目标相差甚远。文章认为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既有立法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不够完善之原因,也与相关的配套与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对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