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广州: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女职工哺乳权益保护等作了专门规定。《条例》规定,在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商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出处 《人大论坛》 2019年第11期56-5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