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确立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背景下,需要澄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角色、职能和相关法律问题。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过信息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职能。本次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实现了社会保险机构创办之初“政事分开”的政策目标,有助于社会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合约保险人与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之基本地位回归。对此,还有必要从“政策之治”走向“法律之治”。具体而言,在新一轮《社会保险法》修改中,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法律属性,整合现有规范性文件,保障征缴职能与监督检查职能转移,完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6期28-35,共8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