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兴商业模式的兴起,意味着相关领域面临新的法律挑战。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主播的角色定位以及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游戏直播画面满足独创性要求具有作品属性,主播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表演者,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以及个性表达空间的大小,主播的操作行为可能产生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演绎作品。对于主播及直播平台未经许可进行盈利性直播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出处
《采写编》
2020年第1期42-44,共3页
Journalism & Media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