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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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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兴商业模式的兴起,意味着相关领域面临新的法律挑战。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主播的角色定位以及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游戏直播画面满足独创性要求具有作品属性,主播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表演者,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以及个性表达空间的大小,主播的操作行为可能产生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演绎作品。对于主播及直播平台未经许可进行盈利性直播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作者 文颖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采写编》 2020年第1期42-44,共3页 Journalism & Media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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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54

  •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0396号,2008.
  •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3034号,2009.
  • 3维基百科.http://zh.wap.wikipedia.org/wiki/[DB/OL],2015-7-16.
  • 4《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一)项.
  • 5“百度百科”对“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的介绍.http://baike.baidu.com/view/559377.htm.
  • 6《电子竞技成为我国第99个正式体育项目》,http://www.cnr.cn/2004news/sportnews/200404/t20040409_215406.html.
  •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下发《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后,该节目停止播出.参见http://www.it.com.cn/f/games/044/22/67981.htm.
  • 8其官网为http://www.e-sports.or.kr/.
  • 9http ://www.dota2.com.cn/event/201505/invitation/international.htm.
  • 10http://www.teamliquid.net/fonan/brood-war/123275 -update-kespa-speaks-out-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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