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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实现——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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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作者 单平基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6-36,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农地‘三权分置’权利构造:学说与规范”(18JHQ06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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